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扩展资料:
释放刑事诉讼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4、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要根据其年龄来确定,也就是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
劫、贩卖毒
品、放
火、爆
炸、投
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满十四周岁的,则不管实施何种行为,都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在刑事立案后,发现犯罪嫌疑人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则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案件。
《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
劫、贩卖毒
品、放
火、爆
炸、投
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