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资料移交管理分别如下: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向物业管理单位移交一套工程档案,便于日后维护、管理利用;建设单位自行保留一套工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的管理应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工程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有关单位移交。
工程档案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准确、规范。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并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