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须在婚姻登记所在地办理吗?

2024-11-27 13: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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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是,到男女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申请人的结婚证书;

3、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海外华人和外国人除了前款第(2)、第一段(3)发给证书,证书材料,香港居民、澳门、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有效的护照,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也应当出具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当事人确是自愿离婚,并对抚养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就地登记,发给离婚证。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婚姻登记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回答2:

你好,原则上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所地的,在经常居所地起诉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回答3:

登记离婚可以到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回答4:

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而且必须是到原来办理登记的地方的民事局申请办理
若不同意协议离婚,应起诉离婚。

回答5:

法律分析:离婚不是必须到登记地办理,一般是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