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法人还是法人,在这点上,是毋庸置疑的
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公司必须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改变了原《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唯一且法定由董事长担任的做法,由此引发了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的不同:
一、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一般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以由前述两种方式产生,也可以规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者其他产生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只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只能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选举方式必为产生法定代表人的方式。
三、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依《公司法》有关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所以,在此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由董事会决定。而在不设董事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
四、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情况。一人有限公司除遵循前述原则外,因其是单一股东,公司章程即由单一股东单独制定修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自然由股东说了算。
企业法定代表人改制后仍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