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在缴存当月一次性扣除或分摊到所属月份分别扣除的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不超过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的限额内,允许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晕,写错了,当月按实际缴纳抵扣,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应纳税数额部分不能递延抵扣。
如楼上所说,不能抵扣超出规定部分,但是这是指调整后平均每月缴纳数额,不是指当月补缴加当月应缴总额。
但是,你一共就3500的收入,根本不涉税。不用考虑这问题了。
重庆的情况不太了解。住房公积金扣税有一条重要的规定是缴存金额不能超出当地的缴存上限,如果有超出部分应按正常比例缴税。建议去咨询下当地有关部门,是否超过上限如不超,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我单位9月份实行绩效,调整了公积金缴存基数,因此补缴了2010年1月—2011年8月的一共20个月的公积金4400,(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分别都是7%)。假如每月工资1100,奖金2400,我想问补缴的公积金能不能在税前扣除?重庆税务有没有规定如何扣除? 希望写出详细计算过程,谢谢。我单位9月份实行绩效,调整了公积金缴存基数,因此补缴了2010年1月—2011年8月的一共20个月的公积金4400,(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分别都是7%)。假如每月工资1100,奖金2400,我想问补缴的公积金能不能在税前扣除?重庆税务有没有规定如何扣除? 希望写出详细计算过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