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所以,原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不需要先行终止再重签,企业非要这样要求,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可以拒绝。
若企业因此终止合同,那么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
有的,出足工资叫工人散伙,老板俾
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新老板辞退员工,需有合法理由,否则要由新老板支付补偿金。
若新公司更改合同条款,而员工不同意,则公司需支付补偿金,新老板出资补偿。
所谓新老板其实还是公司,只是这样称呼你容易理解。
如果原公司没有出资遣散工人,那么原来的劳动合同就是承继的,原劳动合同直接延续到新公司,而且元工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