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亲第二次婚姻的配偶(乙母)现在生活情况怎样?应是殡葬义务的主要承担人。
2、丧葬费用,应由殡葬义务人承担,而不能从遗产中扣除。法律对丧葬费用的承担主体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依照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安葬被继承人是继承人的一项义务,因而发生的丧葬费用一般均是由继承人来负担的,该传统习惯应予以尊重。
3、父亲留下的6万元,属于他的遗产,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乙母、甲、丙、父亲的父母各方有共同继承权。
4、由于乙未成年,其学费生活费由他的监护人即他妈来承担,与遗产继承没有关联。
丧葬费不可以从遗产中扣除。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限定继承并未对丧葬费作出规定,丧葬费既不属于应当缴纳的税款,亦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另外,从社会道义上来讲,继承人也有义务殡葬已故被继承人。因此,殡葬义务人为此而支出的丧葬费用,应由殡葬义务人承担,而不能从遗产中扣除。
他父亲留下的6万元,属于他的遗产,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由第一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来共同继承。即由甲乙丙还有,死者的父母老婆来共同继承,由于乙未成年,适当多分是可以的,乙可以起诉分割遗产,他起诉要学费生活费不应得到支持。他的学费生活费应由他妈来、承担,他爸死了,只有他妈是他的监护人。
安葬父亲是子女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子女无经济能力进行安葬的,父亲的遗产应当先行分割安葬费,剩余部分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先支付安葬费用(但仅限于正常、合理的开支),其余部分,如各被继承人协商不成,按法定继承处理。
纵横法律网 何向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