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承认拿对方钱款,需要归还对方的钱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夫妻财产不存在的,完全可以不承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