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到生育年龄生育一个孩子”不属于超生行为,而应该界定为“未到法定婚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
对超生子女的界定,来自于“超计划生育生育子女”的简称。对从未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所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不存在“超生”。而无论是原先的生育政策还是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行为均被界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原先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和现行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生育政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男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生育行为是男女双方的行为,违法生育子女的行为也就成了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因此,各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到法定婚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