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员有特殊的规定,起征点也不是1500,是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3500是根据工资薪金缴纳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现行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为促进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同时废止。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如果业务员属于保险公司的员工,那么个税起征点是和国家税法规定一致的,都是3500元起征点。
如果保险业务员是以保险代理人身份展业,而不是保险公司员工的话,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的40%,也就是就佣金收入的60%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公司营销员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你说的起征点应该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吧,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佣金的60%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低于800的不征。800---4000元的,扣除800后按20%税率征收,超过4000元的,扣除20%后按20%税率征收。
目前保险代理人的个税起征点是800
不可能的,找税务部门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