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不论是参加教师资格国考还是之前参加两学考试所取得的教师资格证都是全国通用的,只是二者考试形式和内容不同了,两者考试最后认定的教师资格证是一样的,都是全国通用的。
“两学”考试应该是省内统考,但是证书应该是国家统一格式颁发的。我国的教师资格的管理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制度,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都有认定的权利,但是证书和认证申请表却是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加盖的是省级教育厅的公章,但是其证书的属性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因此是国家级证书。
以下是国家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江苏省考的两学所取得的教师资格证是全国通用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五章第十六条的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附】《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