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的公章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有法律效力吗?

2024-12-20 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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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的公章是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1、通过将实物印章加盖在纸质介质上,然后通过扫描或彩色打印、复印的方式形成与实物印章盖印相同的图像的行为,与使用可以经专业认证机构认证印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印章完全是两回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单纯的复印件的证据效力无法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些印章只是印章样式的图案,使用这些图案的合同相当于未进行盖章,这种方式的签章行为没有发生,不能产生合同签章的民事法律效力。

扩展资料

印刷的公章不等同于电子印章,电子印章基本特点:

1、在整个使用过程中不涉及证书、CA等新概念,将电子签名技术完全隐藏在电子印章的后面,使人们光靠日常经验就能使用,无须额外学习理解这些艰深的技术和概念。

2、确保印章成为签名有效的表现形式。即只在使用电子签名技术验证某份电子文件真实有效时,才正常显示印章。这样我们不仅需要用电子签名技术对正文数据进行保护,还要对印章进行保护,避免不法分子盗用后在非法的、电子文件上显示合法的印章,从而混淆是非。

3、一个实物印章只能对应一个电子印章。一方面这样才符合人们日常的使用习惯,另一方面也让领导凭日常经验就知道总共有几个章需要管理,避免出现失控的印章满天飞的情形。

四、电子印章必须存储在可移动介质上(如U盘)。这样一个存储了电子印章的可移动介质就相当于一个实物印章,可以像保管实物印章一样保管。移动介质必需经过国家密码局的审核。

4、为了使加盖电子印章后的电子文件与纸张文件有相同的外观等特性,必须采用数字纸张技术(CEB技术、CEBX技术、PDF技术或SEP技术)。

数字纸张技术是用数字技术搭建的符合传统纸张特性的技术平台,它不仅具有强大的版面描述能力,无论多么复杂的版面,只要能画在纸上就都能表现出来,更重要的是具有版面一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分割性。数字纸张技术是电子印章技术的重要基础。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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