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有什么有利之处?

2025-02-02 07:02:14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有利于房地产管理单位可以更加捡懒,不用劳神费力思考是谁的房子,也有利于有钱人,还有利于结婚的人不要去看别人有多少家产,而要看这人和家人好不好。

回答2: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三第七条,对于父辈来说是公平的,人性化的

回答3:

呵呵,这是我国民法重视公民财产权的体现

回答4:

具体情况
纵横法律网 王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