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离职,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随时可以离职。所以不会存在你说的你以这条规定申请仲裁还存在旷工的说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第二款的规定倒推,第一款的情况下是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建议给单位发个函告知后,再不去上班。你的告知函一定要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