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提出的原则制定的。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力求内容完整、准确无误,一旦发出,不再变更。但或因百密一疏,或因情况发生变化,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修改时,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这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允许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招标人依据《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澄清和修改的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由于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调整投标策略,测算投标报价。从招标人发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通知到投标截止日期,需要给投标人留出一段合理的时间。《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至少15日,是依据《招标投标法》作出的。作为规范集中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规范》,依法作出这一规定是必要的。但考虑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任务是提交证明文件和编制投标报价表,如果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不需要投标人额外提交证明文件,至少15日显然是不需要的。所以,《文件范本》第2.4.3条对集中议价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变通,规定“在报价截止时间至少7日前,采购人可通过经办机构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要求时,对议价文件进行修改。”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要求的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成书面文件的方式所制作的通知,包括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招标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包括电话)将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投标人。同时,要将澄清和修改通知发给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也就是说,招标人向多少人发出了招标文件,就应当向多少人发出澄清和修改的通知,以体现招标采购的公平和公正。
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和澄清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里说的澄清,是指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表述不清楚的内容作出书面解释,使投标人能够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的含义。这里说的修改,是指改变或增加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的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也可以在必要时主动对需要澄清的内容进行澄清。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通常是招标人主动采取的行为。
你说的是清单的编制说明吧
没听过“投标人编制说明”清单编制说明倒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