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协商解除时自己可以提出代通知金要求。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一个半月的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从2010年的10月到2011年的9月。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年限支付,你在该单位工作19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你相当于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如果单位是裁员,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公司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你经济补偿,标准是:你工作满一年,就有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就是按工龄算的,你没干多久没有几个月的补偿;公司在没有强制和你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不能要求赔偿!
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的,公司应支付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本人一个月的工资。共1。5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