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提货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货物经过运输后,其质量和数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因此对货物进行检验密切关系着收货人的利益。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数量情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所以本条强调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对于收货人的检验时间,如果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这里的“合理的期限”是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时间。对于货物的数量、较易发现的货物的毁损,收货人就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检验。例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则收货人就应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货物的毁损不是立即就能发现的,则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就会长一些。
【解释】本条是对收货人检验货物的规定
对于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运输单证上记载的完全一样,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了。另一种意见认为,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毁损、数量等提出异议的,只能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的初步证据。本条基本上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人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的,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合的初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经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本条中强调的初步证据,意味着收货人即使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以后他仍可以提出据此进行异议和索赔的相反的证据,一旦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承运人仍应当赔偿。
看到这里,加上你所说的情况,最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该是承运人,也就是物流公司。相信你也知道该收集什么证据了吧
你这个案了因为大家很少接触物流方面造成的纠纷,所以感觉无从下手,我觉得你的案子涉及买卖合同、物流合同两个方面的合同,同时也涉及到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首先,从你的描述我推定一下你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约定货物由你方负责运送至买方,所以物流运输合同由你与物流公司签订,同时货物在未交付之前其灭失风险由你方承担。但你方有一有利因素,那就是买方在8月30日正常签收,只是不方便验收没有验收。而纠纷正出现在验收环节。
其次,如果我没有记错民法中关于验收的期限是有规定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没有约定验收期的,应当及时验收,但并未有明确期限规定.不过有个最长的二年期,当然了,并不等于都会认定一定要超过二年才会认定合格.
下面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由此看来,如果你们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验收期限,那么买方是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你方,你方要对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虽然你方对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你方的违约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物流公司的违约造成的,所以你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起诉物流公司,让物流公司对你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就是你所说的证据的准备,本案看来,你方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需要准备的就是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同(即:买卖合同、货物运输委托单)及验收单。有了这些证据,基本的法律事实可以得到证明,至于你怎么违约的就不需要自己去证明了吧。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对方证明你违约的证据你再结合委托单就是你证明物流公司违约的证据。换一句话说,你现有的证据并不多,也不过多地需要什么证据。其它什么主体身份文件证据这应该作为法律人的常识就不说了。
物流公司发错货物后不提供货物现在何处,也就是你所说的不提供客户信息,这可以理解。因为物流行业现在最忌讳的就是同行抢生意,他把客户联系表给你了,他公司将来客户来源将受到威胁,不提供给你是正常的。但是他应当提供给你货物现在何处,那一位客户的相关信息,或者由物流公司主动将货物追回。
希望能帮助你。
难 最关键在于你的客户已经正常签收了,而且过了一个多月你的客户才告诉你你给他的货不对,换上哪家物流公司也不可能给你承担这个责任呀。
如果打官司他们肯定会拿当时你客户签过字的运单当证据,证明他们没有错。
但是反过来,你拿什么证明是他们发错货的?
物流公司也在想:一个多月的时间,足够你的客户把货全部掉个包了。
难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