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是什么?

2024-12-18 15:25:44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可知,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如下: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更多国家公务员体检相关规定,请参考:四川中公教育-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回答2: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

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

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

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

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

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

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

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

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拓展资料:

报考基本步骤一般包括:

第一,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招考简章》,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

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招考公告》、《招考简章》可通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8

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8)查询。

第二,“报考人员注册”。报考人员报考前,登录考录专题网站进行“报考人员注册”。注册前,

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题为《诚信报考从我做起》的致广大考生的一封信,并签署《报考公务员诚信

承诺书》。

第三,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上报。报考人员要认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遇有问题及时咨

询。

第四,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提交报名信息后,报考人员可于报名次日起2日内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第五,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

第六,报名确认。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在2017年11月17日9:00至11月22日16:00登录所选

考试地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报名确认主要包括:报考人员承诺遵守考试纪律、上传照

片、缴纳考试费用。

未进行报名确认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第七,打印准考证。报考人员需要在所选考试地考试机构网站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第八,参加公共科目笔试。考生须携带准考证、与报名时一致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

加考试。未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第九,查询成绩。考生可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是否进入面试范围。

第十,按规定参加面试、体检和考察等。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体检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

相应的资格。

参考资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百度百科

回答3:

您好,华图教育为您服务。

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可知,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如下: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回答4:

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1]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2]

回答5:

你好,这个体检标准每年都是一样的,只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血液病,无不良纪录,半年内一次体检合格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