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革命后第一部宪法于1979年12月颁布,规定伊实行政教合一制度,神权统治高于一切。
1989年4月对宪法进行部分修改,突出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绝对权力不容更改。同年7月,哈梅内伊正式批准经全民投票通过的新宪法。伊朗伊斯兰议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议会通过的法律须经宪法监护委员会批准方可生效。
伊朗的军事制度:
伊朗实行义务兵役制,士兵服役期2年。
武装力量由军队和伊斯兰革命卫队组成。领袖为武装力量总司令。最高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最高军事领导和国防政策的制定机构,由总统、两名领袖代表、司法总监、议长、军队总司令、卫队总司令、国家计划和预算组织主席及外交、内务、国防和情报部长组成。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二年。
伊朗宪法规定政教统一,宗教领袖为武装部队总司令。最高国防委员会是领袖领导下的军事决策机构,成员有总统、国防部长、武装部队总参谋长、伊斯兰革命卫队总司令以及领袖指定的两名顾问。武装力量由正规军、革命卫队和准军事部队组成。
伊朗的政治体制:
1979年2月,伊朗前宗教领袖霍梅尼领导的伊斯兰革命推翻了巴列维王朝,成立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当年12月,伊朗举行公民投票通过新政权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根据宪法,伊朗实行政教合一、神权高于一切的政治体制,最高宗教领袖霍梅尼为伊朗国家最高领导人。1989年4月,伊朗对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强调伊斯兰信仰、体制、教规、共和制及最高领袖的权力不容更改,同时对领袖的产生以及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门等方面的规定作了修订,使伊朗的行政、司法和立法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根据宪法,领袖是伊朗国家最高领导人,也是伊朗政教合一的象征。领袖的权限包括任免宪法监护委员会(宪监会)宗教成员、司法总监、音像组织主席、武装部队参谋长、革命卫队司令以及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的司令;宣战或宣布停战;协调国家三权机构领导人之间的关系;颁发总统委任状,在总统有渎职行为或议会认为总统政治上无能的条件下罢免总统等。
领袖通过专家会议选举产生。专家会议是选举伊朗革命领袖的最高权力机构,共有成员86人,每年举行一次年会,讨论国家大事及领袖的行为。专家会议可在领袖不称职或失去领袖的必要条件时废黜领袖。1989年6月霍梅尼逝世后,通过专家会议推举,哈梅内伊当选为伊朗最高领袖。
伊朗政府实行总统内阁制。总统是继领袖之后的国家最高领导人,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可授权第一副总统掌管内阁日常工作,有权任命数名副总统,协助主管专门事务。总统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伊朗内阁部长由总统提名,需要议会审议通过。
为了保证议会决议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原则,宪法规定成立宪监会。宪监会有权审查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提案,监督总统选举、议会选举和公民投票。
伊斯兰议会是伊朗最高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议会有权批准同外国签订一切条约、协议和合同,随时对总统和部长进行质询和弹劾,批准政府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但是,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必须得到宪监会的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议长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司法部门是伊朗政坛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总监是司法方面的最高首脑,由领袖任命,任期五年。最高法院院长和总检察长由司法总监任命,任期五年。司法部长由司法总监推荐,总统任命,负责协调政府和议会间的关系。在司法总监领导下,还设有行政公正法庭和国家监察总局,分别审理民众对政府机关的诉讼和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