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点: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
2、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3、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效力待定引起的原因:1.狭义的无权代理。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4.债务承担。
《合同法》规定了下三种情况效力待定合同:
主体合格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指限制行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必追认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1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
行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由行人承担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1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无处分权人处分人财产权利而订立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人处分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民法通则》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未设一般规定,但依民法理论及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三种: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好律师网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