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视同销售有那些?外购的商品用于促销赠品属于这类吗?

没有取得专用发票并且走的是费用.
2024-12-28 04:46:00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税法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计算

  应税销售类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会计销售类也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外购的商品用于促销赠品也应是视同销售:
  赠品实物一般不入商品系统而在系统外流转,会计处理以"赠品"的名义作为"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列支。税务上不能对返还款冲减增值税销项。《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当视同销售,按市场销售价计提销项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它税收,如按市场销售价计算销售收计得企业所得税。如果销售对每次销售应折扣部分并不是在每次开具的发票上分别反映,而是以后另开的发票。销售方不应当从其销售额当中减除折扣额,如果减除,则少缴了增值税。

  如果通过税收筹划,赠品赋予编码,售价设定为0.对购物满100元的顾客则给予一件赠品并过POS机。则月末系统会自动将赠品的成本结转入相应"主营业务成本"小类明细科目。税务机关通过查实后仍后确定零售商不能对返还款冲减增值税销项。

  参考资料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税收问题解析
  http://www.runbotax.com/html/zhshk/zhengcejiexi/2006/1013/37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