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案件已移交公安经侦立案处理,税务部门不会重复处罚。法院判了的话,补交税款也是交到税务部门,公安局没有权利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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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合肥破获安徽经侦史上最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值50亿元
2017年2月,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近一年的缜密侦查,破获案值达50亿元的公安部督办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余某(男,38岁,安徽太和人)、李某(女,43岁,安徽太和人)、陈某某(女,30岁,安徽合肥人)等9人,成功破获安徽省经侦成立以来案值最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3月,合肥市国税稽查局向合肥警方移送安徽大蒲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德耀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案值特别巨大。接到线索后,合肥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协调税务机关组成联合专案组开展工作。
此时距案发已经过去半年时间,相关嫌疑人伪造销毁证据,订立攻守同盟,专案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面对这一情况,专案组通过对资金流、发票流的分析梳理,终于发现一个以“黄金票”为源头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团伙。同时,专案组发现该该团伙还控制另外四家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
查清犯罪事实后,专案组开始调查犯罪嫌疑人身份,并开展抓捕工作。但该案嫌疑人十分狡猾,具有极强的反侦查意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利用代办人员注册成立空壳公司,在税务机关管理过程中从未留下任何蛛丝马迹,侦查工作难度很大。
面对这一情况,专案组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展深度研判、分析,一个以余某、李某夫妻二人为首的虚开犯罪团伙终于浮出了水面。
2016年5月至8月,专案组开展抓获工作,李某等八名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但主要犯罪嫌疑人余某始终在逃。
此后,专案组先后多次前往新疆、河南等地,行程近万里实施抓捕,通过不懈努力,2017年1月1日凌晨,专案组在太和县成功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抓获。至此,该案嫌疑人全部归案。
经查,为牟取非法利益,余某、李某先后纠集于某、陈某某等人,在合肥成立大蒲公司、德耀公司、海即兴公司、皆运公司、艾利克公司、晶仙雅华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取低买高卖的形式。
从全国五十余家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向全国两百余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50亿余元,金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余某、李某等人非法牟利数千万元。
目前,该案已移交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参考资料:人民网-合肥破获安徽经侦史上最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值50亿元
虚开增值税案件已移交公安经侦立案处理,税务部门不会重复处罚。法院判了的话,补交税款也是交到税务部门,公安局没有权利收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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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已移交公安经侦立案处理,税务部门不会重复处罚。法院判了的话,补交税款也是交到税务部门,公安局没有权利收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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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界定
1、与有关的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
所谓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有的通过变造以改变数字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效果。
现行刑法对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变造行为的归属便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变造程度不是很大,牟取非法利益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一种意见认为,变造程度不大,以偷、逃税赋或出售为目的,获取非法利益较大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变动程度较大,获取非法利益较大的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变动程度小,情节轻微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所有的变造行为都应视为伪造行为。从理论上讲,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
首先,变造行为与伪造行为毕竟有所不同。
变造行为是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改造;而伪造则是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形式,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无论是从社会危害方面还是从人伦情理方面来看,伪造较变造恶劣,因而在处理上亦应体现区别对待原则。
2、增值税发票的轻微变造
以增加抵扣税款为目的,轻微变造增值税发票数字,此客观行为与虚开行为大同小异,二者危害结果是一样的,皆使国家税款流失。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按第三种意见执行。理由是:对于变造行为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处理。因此,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我们仍要参照这一解释贯彻执行。
3、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未遂问题
有人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抵扣税款,如果行为人仅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没有非法抵扣税款,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因为我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已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中的一种,且达到定罪标准的,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所以从立法的角度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行为犯,而非其他犯罪类型。因此,只要行为人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没有能够抵扣税款,仍属犯罪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案件已移交公安经侦立案处理,税务部门不会重复处罚。法院判了的话,补交税款也是交到税务部门,公安局没有权利收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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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回顾:
王某是一家公司财务总监,他发现公司财务存在销项票多、进项票少的问题,需要多缴纳税款。于是,他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交给潘某,由潘某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企业加油卡主卡和副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潘某按照款项比例收取开票费,而王某则指使财务人员将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用以抵扣税款。
通过此种方式,他共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抵扣税款16万余元。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7万元。
2、检察官说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为了使公司少缴纳税款,让潘某等人通过其他公司采取无实物交易和票货分离的方式,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逃避纳税义务,且虚开税款数额较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本案中的潘某,因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网—虚开增值税发票 后果严重
虚开增值税案件已移交公安经侦立案处理,税务部门不会重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