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一些问题

2024-12-29 19:32:1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是商业性质的,商家是把门市与商住房共有一板墙砸掉的,用来卖木板材,而且上下板材撞击墙体时震动声很大,像拆迁房屋,严重扰民,若遇到火灾整栋楼都会坍塌我估计,交涉多次就是不听,不知道哪个部门能管

回答2:

能提出这些问题,我想你本身应当已经非常清楚这些内容了,请自己查找一些材料。

回答3:

解答第2个,因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在实践中,抵押物的价值往往并不与其担保的债权额相等,有的超出债权额,有的则不足清偿债权额。超出债权额的部分应当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应当由债务人负责清偿。这是因为作为抵押担保,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在债务人本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又是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债务人继续按一般债务清偿,超过的部分仍归债务人所有;在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抵押人是两个人,抵押人只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物价值不足清偿的债务,抵押人不再负责,应当由债务人继续清偿,当然,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的,应当归抵押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