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回答您括号中的问题,那应该是:
根据个地方法规、政策的不同,业主大会筹备组(或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建房[2009]274号 中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发起条件各不相同。
比如北京是“占小区业主人数5%以上且这些业主所拥有建筑面积占小区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按照法理,任何一个业主也可以发起业主大会成立的活动。但对于政府来说,协助某一个业主的行政成本过高,故一般都会设立一个“门槛”。
由谁担任筹备组组长,各地的制度设计各不相同。原则上,筹备组是业主们自己的事情,一切事情由筹备组依法作出。但如果没有一个专业化的人协助、知道,筹备组会走很多弯路。故,北京市的政策是政府指派一个筹备组组长,但该人士无筹备组会议决议的表决权。说白了,就是一个筹备组会议的召集人。同时,政府鼓励公益律师和社会专家学者协助政府、被政府制定为某小区的筹备组组长。
嘿嘿 不是很了解
en 不大晓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