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提单条款修改

2024-12-13 02:07:51
推荐回答(6个)
回答1:

1)空白背书:只要缮制"TO ORDER",并加盖背书,不能指定转让给谁.这样提单的持有人就是货物的所有人.
2)根据(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S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第86条: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到货被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 一般情况下,正本提单可以不列通知人,但副本上必须列明客户名称及地址,以便船公司通知收货人接货.
3)信用证不用修改
4)你也可以将开证申请人作为通知人,但前提是至少开证申请人和货物的目的港在同一国家.
5)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和freight to collect意思差不多,只是前者指定了付款的地点,后者没有指定,但通常都是在目的港支付.当然也可以在其他地方支付,只要在定舱委托书中写明,船公司接受就可以了.

回答2:

首先对于第一个,空白背书要写成 to order ,不应该空白,一是防止对方赖账,二是防止对方将其背书给另外的人;第二个:两个的意识其实都是一样的,运费都是到付,只不过到付的地点不一样,你自己多请教一些资深的业务员问一下他们的做法是什么样的!

回答3:

这个提单要求是正常的要求,不需要修改的。收货人栏做成to order,然后由托运人空白背书就行了。
运费的标注要求也是可以的。

回答4:

请问:首先对于第一个,空白背书要写成 to order ,不应该空白,一是防止对方赖账,二是防止对方将其背书给另外的人;

回答5:

是大法师打发士大夫似的发沙发的士大夫

回答6:

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