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工作岗位,本人又不同意更改合同内容,改怎么办!

2025-01-03 11: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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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九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你们可以:1、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更改合同内容;2、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以上两种方式都要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有什么问题,请继续追问

回答2:

可以依法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