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迫、诱骗、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逼迫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故意置被害人于走投无路之境地,逼其自杀的情形;诱骗他人自杀、是指故意设下圈套或者陷进,或者利用他人的无知,诱使他人自杀的情况;教唆他人自杀,是指他人本无自杀意念或尚无自杀决意的情况下,行为人用鼓动、怂恿的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念或自杀决定,进而自杀的情况;帮助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在他人自杀时提供行为或物质上的帮助,促使他人自杀的情形。这些情形中,行为人主观上都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某种行为,且这些行为于自杀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已构成间接性故意杀人罪,是因为行为人的逼迫和诱骗行为使得自杀者自杀,所以故意杀人罪成立,但是,警方认为是自杀者是其它原因而自杀,那么就另当别论了.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有证人没有的话逼拍的话就是故意杀人。诱骗的话就是过失杀人,但是没有客观的证据,罪名很难成立。很难侦破
当然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