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注销税务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发票领用簿》
3、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4、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书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6、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书复印件
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称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又称报账单位,它本身没有资本,其财产物资由上级单位拨付,也没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一切收入均存入上级单位账户,一切支出也由上级单位审核支付。非独立核算单位通常不设置会计机构,仅配备会计人员进行原始凭证的填制、审核、整理和汇总,以及实物明细账的登记工作,不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销税务登记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注销税务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发票领用簿》
3、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4、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5、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书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6、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书复印件
先是在国税网上申请办理注销,然后等国税批准。拿到国税批准注销的文件,到所在地地税办理注销,然后再到所在地工商局办理申请营业执照的注销,注销组织代码。
扩展资料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注销税务应注意:
1、分公司资产、负债和费用隶属于总公司,注销需要有总公司开具的注销核实意见。
2、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需要清算,除非总公司要进行内部清算。
3、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从未购买税控机,也未曾开具发票的,由于在当地税务局没有业务产生,只交个人所得税其它都是零申报的,这种情况下要注销,必须与当地税务局办理分公司税务注销手续,安水务局要求进行注销税务审计。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注销办税指南
营业单位注销须知
一、 营业单位注销条件:(一)、企业法人决定撤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企业法人歇业、被撤消、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分支机构相应注销。
二、营业单位注销需提交申请材料:(一)、隶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注销营业单位的决定(原件1份);
(五)、隶属企业(单位)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说明文件(原件1份);
(六)、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营业单位注销程序:受理申请-审查材料-核准注销-发注销通知书。
四、营业单位注销时限:(一)、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3、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4、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二)、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4、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把领购的发票全部缴销。
2、税务机关查验是否欠税。
3、税务登记正副本要交回。
4、税控设备要交回。
填写税务登记注销表。基本就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