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在某公司开始工作,08年11月正式签订劳务合同(合同签订日期为11月);2011年9月公司强制裁人。

2024-12-29 16: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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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等同于二倍经济补偿金。
2、赔偿年限从入职时起至离职日止,即2008年4月起至20011年9月,共两年零五个月,每满一年补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补半个月,即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即为5个月的工资。
3、至于股份回购问题,需看公司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不同,处理的情况也不同,而且公司法对股份回购有严格限制。

回答2:

1.劳动纠纷案件应当向想当地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李某没有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法院不受理李某的上诉申请是正确的。 2.用人单位在2009.10.10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而李某在2011.4.8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间隔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李某的劳动仲裁请求是正确的。 3.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用人单位与李某约定3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李某3-2=1个月试用期满月工资的赔偿。 4.李某怀孕不能正常从事工作即便是事实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李某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在李某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单方面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的。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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