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官都需要人大选举产生,如省长、市长、县长、镇长。
以市长为例,他的产生过程是这样的:上级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提名,通过省委常委会投票表决,通过后,这时他还不是市长,而是代市长,只有通过人大选举以后,他的代字才回去掉,成为名副其实的市长。当然,这在中国大多也就是走个流程罢了。
但同级别的党委是不需要通过人大选举产生的,如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县委书记、镇委书记。
以市委书记为例,他的产生过程是这样的:上级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提名,通过省委常委会投票表决,通过即可任免。
另外,你所说的政府组成机构可能并不准确,你应该是想说广义的政权机关。在中国,他事实上包括了立法、行政、军事、司法机关,还包括相应的党委。
笼统的说,所有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的主官任命都是需要通过人大的。只有军事机关和党委是不需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国家主席、副主席、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国务院总理不是选举产生的,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总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省人大监督,对本省人大负责。
省长、省高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受本省人大监督,对本省人大负责。
省人民代表由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自己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自己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市人民代表由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区县区长、县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区、县人民代表由本区、县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选民的监督,对选民负责。
各乡长、镇长,由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受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乡、镇人民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受自己的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选举产生的各级国家官员和人民代表,任期为五年。选举单位有权利罢免自己选出的官员和代表。
在整个国家体系中,人民的权利最大。任何官员和代表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