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帮忙举出案例关于票据的特征。

2024-12-29 0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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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与其他有价证券不同,它可以依据背书在当事人之间随意流通,这一点仓单、提单、信用证等等有价证券都无法实现,之所以票据会具有流通性是因为票据最早出现就是要取代纸币起到比较随便的通货的作用。纸币取代金属铸币是商品流通的一大进步,使商品交易的安全性和方便性大大提升,票据取代纸币是商品流通的又一大进步,因为受到使用对象的限制不可能针对不同的主体发行不同面额,不同版次的纸币。而票据就可以起到这个作用,可以说票据就是商人社会中的纸币。
  票据的这种流通性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即为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票据法对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没有限制的。同时这一条也告诉我们,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实现的。正是这种极大的流通性决定了票据的生命力也决定了票据的一切特性。
  2.票据为无因证券.
  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持票人可以不明示其原因而主张享有证券上的权利。票据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作为其基础原因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在所不问。票据的产生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宿命,票据必须替代纸币出现无论它具体称为什么,票据的这种代替纸币作为流通工具的宿命决定了票据的无因性。为什么这么说,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票据是一种有因证券,也就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证明其权利来源的合法性。那么对票据的流通就会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票据的流通就不可能实现。
  我们国家票据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无因性,对于我们国家是否奉行票据的无因性理论学者们也有争论,这主要是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了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实践中一般来说我们是不要求持票人证明权利的。当然票据的无因性也有例外规定就是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为文义证券。
  基于票据的无因性要求,票据上的权利的内容、行使方式、权利人义务人等等内容均以票据上的文字确定这就是票据的文义性。这与民法中的依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确定行为的效力不同,它不论行为人在签发票据时有何种意图,只要票据上有所记载就要按照票据记载处理。
  体现在我国票据法中比如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是完全之有价证券。
  基于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产生了票据的第四个特征即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所谓有价证券是指表彰财产权的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两种:一为完全有价证券;二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的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证券进行。而像无记名股票、提单等所承载的权利非必须依靠证券进行他们就是不完全有价证券。因此,票据丢失票据权利随之丧失,票据权利附在票据上,必须经过除权判决使附在票据上的权利与原票据相脱离,才能重新产生票据权利。
  5.总之票据是设权证券,与民法上的仓单、提单、股票这类证券不同票据是用来创设权利的证券,票据和票据所创设的票据权利同时产生同时消亡,而仓单、提单这类证券叫作证权证券即这类证券只是证实权利存在的证券,也就是说这类证券不是与权利同时产生的,而是权利产生后用证券来记载和证明的,也不是与权利同时消亡,仓单灭失后只要能证明是权利人仍可以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