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吗?依据是什么?

2025-01-02 12: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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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其他辩护人经办案机关批准也可以查阅,但以移送审查起诉时开始有这个机会;自诉案件,是随时可以。另外,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参照前述规定。
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第四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回答2:

建议还是聘请一位律师辩护人,因为我国的律师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律师是有权利在审判阶段去调取案件的案卷和证据材料的。这个权利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所以律师去查阅案卷材料的时候,是不必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的。并且律师可以查阅的是全部的关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如果是非律师的辩护人去查阅,就必须经过批准,可以查阅的也只是部分的案卷材料。

回答3:

辩护人当然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回答4:

律师可以查阅,委托律师辩护
纵横法律网 宋建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