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月作废的发票,先在开票系统里作废发票,然后再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另外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最好都装订在一起,因为之后购买发票的时候,还要把作废的发票也要拿到税务局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当月作废的发票,先在开票系统里作废发票,然后再发票上加盖作废章;另外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最好都装订在一起,因为之后购买发票的时候;还要把作废的发票也要拿到税务局去的。
要作废发票只有把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齐全之后才能作废的;不然被税务局查到的话会被处罚的。
作废发票要做账务处理,与当时记账凭证一样方向红字冲回,作废的发票加盖作废章,贴在原来发票本的位置,留存
作废的发票单独保存,抄税的时候要用,下一次购买发票也要用 ,普通发票也是一样的,如果是手写的就三联一起放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