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1、处分人无权处分,且是有权占有;2、受让人善意;3、以合理价格。关键是,何时使用善意取得。甲将物委托乙保管,保管期间乙将东西卖给丙,乙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并交付。乙是无权处分人,合同效力待定,甲可以追认有效,合同为有效合同;甲拒绝追认,合同无效,甲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是丙不想返还,这时候丙就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以说,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无效,无效后,丙寻求救济,该救济手段就是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而设立。
2、善意取得必须符合的条件:处分人无权处分,且是有权占有;受让人善意;以合理价格取得。
3、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无效,善意第三人主张权益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有效合同就是因合同取得所有权。
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权利人追认合同效力。
但是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原主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
只有赃物的处理才不适用善意取得,其他的财务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即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的,原主人不得要求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