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你理解的是对的,形式性的意思就是程序性要件,实质就是其他的;
所谓实质和形式的划分,就是实体和程序的划分;
问题二,你的理解不正确,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在于他们的违法性程度不同!
无效的是重大明显违法;可撤销是一般的违法,或者只是不适当(即不合理);这是他们之间的区别
至于怎么区分这个程度,你就把无效的记住就可以了,不会考的那么细,因为我国没有落在纸面上的法律规定,都是学理讨论;你要是不考行政法的硕士或博士,把上面的记下了就可以了
至于程序的违法,不一定都是可撤销的,如果有重大的程序违法,还是会归结为无效,所以不要从这个角度来考虑
问题三,不是的,具备无效条件的,只能是定为无效!!!!
当然,可撤销的不一定必须撤销,可能是变更,也可能甚至不改变(比如在一些非因相对人过失的情况下做出的可撤销行为,除非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否则一般做出了就不能变,这叫信赖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