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

2024-12-19 14:53:16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最低工资规定》中的最低工资定义里,写了“另行支付”的“四个不包括”,还有一个简洁的说明,叫“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那么我们可以把最低工资构成的三个基本条件分述如下:
第一,最低工资要以“月”为单位。就是说,所谓月最低工资是以每个月为计算单位的,千万不能理解为每年的月平均最低工资,更不能以年薪除以12来计算。
当然,最低工资还有个折算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有的单位虽然是月薪制,但如果一个职工一个月只干了15天,其他的工作时间请了事假,他们当地最低工资是580元,那么显然他本人的最低工资不能是580元,而是要按标准折算,如果这个单位是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的,先算出一个月标准工时是167.4小时,折算下来每小时是3.46元,那么,这个职工这个月的最低工资就是3.46×120=415.2元。
第二,要搞清工资构成的项目,然后确定在作为最低工资时,哪些成分要列人,哪些成分则要剔除。这个条件是比较重要和复杂的,目前的工资构成内容较多,我们在分析这些内容时应该严格区分不属于最低工资的项目。
第三,最低工资必须要以货币形式计算。我国的《劳动法》早就强调,工资的形式是“货币”。有的单位一会儿发自产的滞销积压产品,一会儿又发些讨来的抵债商品,然后都按市值折算,抵冲工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实物,不能算作工资,当然也不能算作最低工资。所以,不管这个月单位因各种原因发了多少吃的用的东西,发的现金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违规。
律师提示
交通和伙食补助是不能计算在正常工资之内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可以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回答2:

回答3:

1,假如你有确凿依据说明公司欠你加班费以及工资未达到当地劳动部门颁布的最低工资要求,则理应给予你差额补偿;
2,关于25%的补偿金假如是赔偿性质的,仲裁机构可能考虑到当初你在多月领取工资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可以作为双方都是不知晓的行为,对方没有刻意过错。但差额补足你是应该的。
3,仲裁可以申请复议的,建议你首先争取差额补偿这一部分工资和加班费。

回答4:

1、追讨加班费仲裁时效是一年,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庭都不给予支持。
2、如果你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实要书面提出或者到劳动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