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做出工伤鉴定,但是医药费已经支付的怎么赔偿?

2024-10-28 12:48:4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劳动者工伤的,应当按照工伤鉴定的伤残等级进行一定的赔偿。
  工伤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以上所有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主要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2:

要么自己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自行申请工伤,按照鉴定结论,要求工伤赔偿,要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自己做伤残鉴定,向法院起诉单位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伙食补助金,二次手术费、护理费等其他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比工伤程序要快一些,因为不需要等做工伤鉴定。具体你需要要求的费用还要进行核算,很麻烦,一般要求律师核算的还要交钱。

回答3:

这种情况,如果是协商解决可以搞定的,不建议走法律道路。
首先,既然医药费已经支付了,那么医院检查的就会全面,没什么大不了的伤话没必要打官司或者工检花钱。
当然了,你仍然可以去相关部门工伤鉴定,然后赔偿,但是医药费算在里面的就是了。
这个支付了的医药费没什么大碍的

回答4:

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帮你做工伤认定,那你本人就必须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这两个时间都过了你就只能和单位协商解决拉,法律途径是走不通了的

回答5:

主动要求对方赔偿,协商未果的只能先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