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二)降低职务的;
(三)转任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退休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对选任制公务员在下列四种情形下应免除其职务:( 1 )公务员在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 2 )任职内辞职;( 3 )任期内被罢免;( 4 )任职内被撤销。凡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之一时,选任制公务员所任职务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