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来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来的,则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首先,就你所说的工作年限的赔偿。5个月是对的。
然后是你的平均工资,没有奖金,这也是对的。
最后就是你所说的年度奖金问题了。你说的2011年的奖金没算在平均工资里。
我没看明白,难道说你前面几年的年度奖金都是算在平均工资里面的?。
最后就是你说的贴票问题,对于这个贴票。你们公司做得确实够奸诈。因为这个贴票怎么说都能说得过去,毕竟现在在法律上,还没有做出贴票不合法的阐述。
不过。关于你的合同解除问题。 我想问问你。是你先提出的合同解除还是公司先提出来的?。
如果是你先提出来的话。那么对你的赔偿会大打折扣。反之,如果是公司先提出来的,你就会很占优势。
好了,就说这么多了。 最后祝你能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那份血汗。
补5个月工资没有错,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平均工资应该是按你在上班期间每月在公司的总收入工资来算,所以给你的那些奖金都算收入,但你们公司狡猾他们用贴票的这个做法也说得过去的,而且还是让你们领现金没有直接打入工资卡,所以他们更加可以摆脱这方面的追究,如今只能拿到那五个月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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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主张相应的补偿。
纵横法律网 喻远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