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QQ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2024-12-23 06:29:12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回答2:

盗用他人QQ属于犯罪行为,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回答3:

国首例盗卖QQ案告破 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起诉

http://www.law-lib.com 2005-11-25 14:31:39

来源:中广网

深圳将“盗卖QQ号码”立案,打破了常规“涉案必须是有形财务”的观点,在全国属第一次

日前,深圳市警方和腾讯公司联手行动,破获了全国首例盗窃QQ号案。 “我们怀疑有人非法盗取QQ号码进行贩卖盈利,麻烦你们查一下,我们手头掌握了一定的资料。”今年7月26日,深圳市高新派出所接到腾讯公司报警,后者称有多名用户向其客户服务中心投诉QQ号码丢失,“被盗”情形基本一致。

据警方介绍,深圳将“盗卖QQ号码”立案,打破了常规“涉案必须是有形财务”的观点,在全国属第一次。

警方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资料,深圳的网络“黑客”曾某“浮出水面”。在接到报警的第二天上午,犯罪嫌疑人曾某便被“请”进高新派出所接受审讯。

曾某承认,作案4个月,总共非法盈利了7万余元。曾某这个网络“黑客”利用其高超的电脑技术,疯狂敛财,据他自己说,有的号码是“偷了甲的卖给乙,然后再偷回来卖给丙,重复赚钱”。

曾某还供出了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杨某。用曾某的话说,两人“分工明确”,他负责“破解个别权限用户的个人资料”,杨某负责“把号码拿到网上‘卖个好价钱’”。很快,杨某在山东落网。

据杨某交代,他和曾某约半年前“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不久便谋划“盗卖QQ号”。杨某说,在曾某偷到QQ号码后,他便将号码放到网易、淘宝等网站上去卖,有些像××888、××666的“靓号”往往能卖到近千元。对于7万余元的非法所得,两个人“基本对半平分”。

由于从曾、杨处“购买”QQ号的网民遍布全国各地,在接下来的三个多月中,深圳警方开始了漫长而细致的取证。

10月24日下午,重庆的网民张先生接待了深圳的民警。他回忆了自己的五位数QQ号码被盗的经历。“今年5月份,我的QQ号被盗了,因为是付费的会员QQ,所以刚开始我并不担心,而且通过手机赶紧找回了密码。”张先生说,“可没过几天,QQ号又被盗了。”当他试着用手机再次找回密码后,这时网络那头的“盗号者”曾某以网名“QQ煞星”突然现身,发来QQ消息“示威”:“不管你怎么找回密码,我一样可以破解,你最好死了这条心。”

而作为“买方”,山西的刘先生则是“花钱买了号又被盗”。今年4月份,刘先生看到网易上5位QQ“靓号”“××168”以500元的价钱进行贩卖,当即买下。没想到不到一个月,这个号码又被曾某盗去了。

据了解,愿意高价购买QQ“靓号”的人,一般都是“好面子”。用“买号又被盗”的刘先生的话来说,在QQ号码已经发展到十几位的今天,“能用一个五位靓号,无疑是件很牛的事”。

目前,曾、杨二人经警方核实盗窃的QQ号码近300个。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起诉。

警方提醒:网民不要随便在网上购买位数较少的QQ号,如果喜欢,可以向腾讯公司购买。警方和腾讯公司对于向非正常途径购买QQ号的行为,并不保护。

腾讯公司提醒,QQ号都有一个原始密码,用户一定要保护好这个号码。建议用户使用“强密码”而不是“弱密码”,也就是说,不要使用诸如生日等容易让别人知道的数字做密码,这种“弱密码”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盗用。 (记者 郑柱子)

回答4:

国首例盗卖QQ案告破 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起诉

http://www.law-lib.com 2005-11-25 14:31:39

来源:中广网

深圳将“盗卖QQ号码”立案,打破了常规“涉案必须是有形财务”的观点,在全国属第一次

日前,深圳市警方和腾讯公司联手行动,破获了全国首例盗窃QQ号案。 “我们怀疑有人非法盗取QQ号码进行贩卖盈利,麻烦你们查一下,我们手头掌握了一定的资料。”今年7月26日,深圳市高新派出所接到腾讯公司报警,后者称有多名用户向其客户服务中心投诉QQ号码丢失,“被盗”情形基本一致。

据警方介绍,深圳将“盗卖QQ号码”立案,打破了常规“涉案必须是有形财务”的观点,在全国属第一次。

警方根据腾讯公司提供的资料,深圳的网络“黑客”曾某“浮出水面”。在接到报警的第二天上午,犯罪嫌疑人曾某便被“请”进高新派出所接受审讯。

曾某承认,作案4个月,总共非法盈利了7万余元。曾某这个网络“黑客”利用其高超的电脑技术,疯狂敛财,据他自己说,有的号码是“偷了甲的卖给乙,然后再偷回来卖给丙,重复赚钱”。

曾某还供出了另一个犯罪嫌疑人杨某。用曾某的话说,两人“分工明确”,他负责“破解个别权限用户的个人资料”,杨某负责“把号码拿到网上‘卖个好价钱’”。很快,杨某在山东落网。

据杨某交代,他和曾某约半年前“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不久便谋划“盗卖QQ号”。杨某说,在曾某偷到QQ号码后,他便将号码放到网易、淘宝等网站上去卖,有些像××888、××666的“靓号”往往能卖到近千元。对于7万余元的非法所得,两个人“基本对半平分”。

由于从曾、杨处“购买”QQ号的网民遍布全国各地,在接下来的三个多月中,深圳警方开始了漫长而细致的取证。

10月24日下午,重庆的网民张先生接待了深圳的民警。他回忆了自己的五位数QQ号码被盗的经历。“今年5月份,我的QQ号被盗了,因为是付费的会员QQ,所以刚开始我并不担心,而且通过手机赶紧找回了密码。”张先生说,“可没过几天,QQ号又被盗了。”当他试着用手机再次找回密码后,这时网络那头的“盗号者”曾某以网名“QQ煞星”突然现身,发来QQ消息“示威”:“不管你怎么找回密码,我一样可以破解,你最好死了这条心。”

而作为“买方”,山西的刘先生则是“花钱买了号又被盗”。今年4月份,刘先生看到网易上5位QQ“靓号”“××168”以500元的价钱进行贩卖,当即买下。没想到不到一个月,这

回答5:

盗用他人QQ当然属于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而QQ也属于个人私有财产的范畴,因此,盗用QQ肯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