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伤者身份证;
2、门诊病历本;
3、医院住院病历,包括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体格检查表,专科检查表,辅助检查表,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病历需到住院医院医务科或档案室、病案室复印并盖公章;
4、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5、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6、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7、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费发票;
8、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法律对工伤认定设置较为严格的法定标准,以便在更大范围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全有必要。不过,对工伤认定设置严格的法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工伤的认定只能机械适用法条。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都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社保部门如不能科学合理地把握,则相当一部分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处于“模糊地带”。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还须符合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不仅死者家属难以接受,公众也很难理解。
究其原因,不同疾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再加上救治条件的不同,死亡时间就会产生较大差异。如果死守这个时间标准,很有可能迫使家属因为工伤保险赔偿问题而放弃抢救与治疗希望,这显然不是法律的本义。
既然是现行法律规定给工伤劳动者制造了障碍、带来了不便,我们就应尽快通过法律制度的修正来改变这一现状,适应工伤保险实践发展的需要。而在对法律正式修改之前,各级法院在判决上也应该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出公正裁决。
此外,对少数拖延扯皮、拒不履行工伤责任的单位,要让他们付出相应的代价。这种代价也许是经济处罚,或者是让他们进入黑名单,在贷款、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方面受到相应的限制。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让工伤认定“活”起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