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必须要和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内容相同吗?如果有些出入那算不算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2025-01-06 08:30:0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一般公司的规章制度都不能与劳动法相抵触的,违宪的法律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必须进行修改。
  一般用人单位在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时,都要在劳动法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条款是不能和劳动法相冲突的,如果想冲突,就必须进行一定的整改。

回答2:

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见《劳动合同法》22条--25条。
损失的约定合法,但几乎没有单位能证明损失金额的,如果能够证明,乙方应该支付。
这份劳动合同你可以和单位签订,因为合同内容中不合法的部分是无效的,损失的约定形同虚设,辞职满一个月后单位不办理解除手续,可以到劳动仲裁告单位,见《劳动合同法》50条。

回答3:

1、不需要和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完全相同;
2、除了单位对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并约定服务期和有关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事项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都是违法的。

回答4:

员工离职只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即可,即便没有完成交接也没有违约责任,更不用支付违约金(有相关协议的人员另作讨论)
员工离职未提前三十天进行书面申请的,或申请后不足一个月就离开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公司提供证据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员工赔偿损失。(关于公司主张赔偿,一般就是你不能证明我确实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我就没有给你造成经济损失)
合同内关于离职违约金的一切约定都是无效的,关于离职员工提前三十天申请是有效的。

回答5:

第四条可细致深入约定,这个是合法的。

对于赔偿和违约金条款,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因病无法工作等,不属违约或赔偿公司的范畴,此条款无效。
交接条款是对公司自身的保护,这条是有效并且合法的。也就是说,员工在未交接完成就离职,公司在无助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损失赔偿的。此条如果想保障员工权益,最好要写上期限,比如一个月,1个月一到,不管是否交接完毕均可离职,这样能避免公司恶意不交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