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开发商提供,以辽宁省为例,法律依据是《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1、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
(一)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二)房屋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配置;
(三)房屋总建筑面积超过二十五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不少于千分之一的标准配置;
(四)分期开发建设的,首期配置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且集中建设;
(五)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相对集中,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具备采光、通风、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独立通道。
2、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按照二十至四十平方米配置。
3、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并申请登记。物业服务用房不得转让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用途。
扩展资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等作为规划设计指标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信息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进行核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时,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是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要求,但是具体业主委员会的办公场所是否要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请结合你所在地的相关省市的地方法规去进一步确定。例如安徽省要求“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西安要求“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