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证明村委会开头应写明房屋证明的标题;正文应写明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房屋地址、坐落面积、产权归属;结尾应写明村委会名称、村委会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与书写证明的日期。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