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单从您的表述上看,您的企业应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其经营行为属混合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故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结算。
如果是视同销售行为,只能按照总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分开订合同的话就可以分开开发票。
如果业务能分开核算,可以分开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