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法》,婚检自愿,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学的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母婴保健法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其中的一项内容是婚前医学检查,它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对于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卫生部在1986年发布了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其中规定,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的,不许结婚;性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病、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各种法定报告传染病规定的隔离期,暂缓结婚。
根据上述参考资料,你们家隐瞒了姐姐的病史,男方家是有权要求赔偿的,至于怎样赔偿要看你们当地的经济情况等很多因素而决定。
对于这样的事 如果你姐姐是现在有精神分裂症.或是因为男方发现她有精神分裂症而离婚.这样的话就够成了你们的欺诈行为..但是如果你姐姐现在一切正常而只是以前患有精神分裂症.那就不够成欺诈行为.因为你姐姐现在是正常的....也就是隐瞒病情将有精神分裂症的女人嫁与他人就够成欺诈...而是病情好了在结婚就不属于欺诈...无须赔偿的...
西林涂鸦已经说的很全面的,站在男方的角度,你们始终是隐瞒病情的过错方,其他琐碎的事情,除非举证清晰或者进行调节,否则是没什么效力的。很抱歉,只能说法院中可以争取一些同情分,少付出损失,
去好点的医院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