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10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00 元,该年度企业存在以下情况: 核定的全年计税

2024-12-20 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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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0000+2000)*25%
{工资 薪金40000元,职工福利费10000元,工会经费800元,职工教育经费5000元}这些在计算所得税时都是不用管得。。。。。支出的2000滞纳金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在计算税前利润时扣除了滞纳金。在算所得税应加上。。然后在乘以25%

回答2:

纳税调整数=职工福利费支出(10 000-40000*.14)+工会经费支出(800-40 000*0.02)+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000-40000*.025)+税收滞纳罚金2000=104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9 800 000+10400=198104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9810400×25%=4952600(元)

回答3:

纳税调整项:
(1)工资按核定总额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35000-120000=15000元。
(2)折旧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减=78000-60000=18000元。
应纳所得税额=200000+15000-18000=197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197000*25%=49250元。
注:你没有说明所得税率是多少,所以我按内资企业现行税率25%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