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法的解释的类型

2024-12-15 18: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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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好。法的解释,就是根据立法原意、立法意图、法的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或法的规定的具体内容、含义所作的解答和说明。
  法的解释的种类很多。区分法的解释种类的标准主要有两个: 一是法的解释的主体和效力; 二是法的解释的方法。
  按照前一个标准,法的解释通常只有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的区分;而按照后一个标准,法的解释则有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语法解释与字面解释、历史解释与逻辑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等诸多种类的区分。
  (一)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
  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的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解答和说明。
  由于法定解释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的,所以又称为有权解释。由于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的规定具有同等的法的约束力,所以又称为有效解释和正式解释。这种解释是法的解释中最重要的一种。
  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
  非法定解释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例如,司法部或某个省政府的宣传部门为了宣传某个法,而对该法所作的解释;可以是社会组织,例如团中央为了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全国妇联为了宣传婚姻法,分别对这两个法作了许多阐述性的工作;也可以是个人,如法学教授著书立说,对法所作的种种解说。非法定解释与法定解释的主要区别是:解释的依据不同,一个是依法定职权,一个不是;解释的效力不同,一个有法的效力,一个没有法的效力。
  (二) 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一般法学著述几乎都将学理解释看作是与法定解释对应的解释。这是不妥的。法定解释强调的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法作出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学理解释则具有这样的特点:
  其一,学理解释的主体是非确定的,它并不是一般法学著述所说的是仅仅由社会组织、学者、学术团体和报刊之类所作的解释。其实,除了这些主体之外,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也可以作学理解释。
  其二,学理解释并非对特定的法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的对象,不像法定解释那样限于某种或某些法,而是可以针对各种法。
  其三,学理解释这一概念强调的是法的解释的方法,而不像法定解释那样强调的是法的效力或法的约束力。
  从这三点来看,法定解释与学理解释两者根本不是一对范畴或根本不是相对应的范畴。事实上,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经常是二位一体的或通常总是相连的,法定解释的主体所作的法定解释往往就是根据一定的学理进行的,那种把学理解释局限于宣传、教育、研究者的范围的观点是需要校正的。
  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等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没有主体资格和解释对象范围的限制,一般公民、社会团体或诉讼当事人、辨护人等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或看法,对他们想要解释或所面对的法作出解释。任意解释对正确适用法的规定和处理案件具有参考价值,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重视这些意见。但这种解释本身没有法的效力,对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法的约束力。
  (三)语法解释与字面解释
  语法解释又叫文理解释,就是根据语法规则分析法的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法的内容、涵义所进行的解释。
  法的条文是以简洁、概括的语言文字构成的,要了解法的条文的确切内容、涵义,首先需要弄清法的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究竟意味着什么,从语法上来解释法的规定的内容、含义。因此语法解释在法的解释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法的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当然,进行语法解释,应当注意把握法的精神实质,联贯全文进行推敲,而不能断章取义,曲解法的精神。
  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的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这种解释是法的解释中最一般的方法,其特点是完全依据或墨守文字的本义,既不扩大作出广于其文字涵义的解释,也不缩小作出窄于其文字涵义的解释,而完全按照法的文字所表现的内容去解释。字面解释同语法解释不同,字面解释强调的是法的条文事实上是什么意思,是只就表述法的规范的文字进行解释;语法解释强调的则是法的条文应当是什么意思,是用语法规则、词语结构、标点符号等来说明法的规范的含义。
  (四)逻辑解释和历史解释
  逻辑解释,就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来说明法的规定的内容、目的或要求。
  逻辑解释也注重一个法的规范与其他法的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的体系和所属部门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分析这些方面的情况,来说明法的内容、含义。这种解释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每一个法或法的规定,总是有它的逻辑形式的,通常也总是在与其他法或法的规定发生关联的情况下发挥作用的,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就需要注意这些逻辑联系,避免孤立地、机械地、片面地理解法和错误地适用法。
  历史解释,是指对法的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历史条件加以研究,将新制定的法或法的规定同历史上相关的法或法的规定作比较研究,来说明该法的内容和含义。这种解释有助于历史地,唯物地理解法的精神实质。
  (五)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对法的规定所作的小于其文字本来含义的解释。
  这种解释所以必要,是因为有的法的条文的用词,其含义比立法者所要表达的含义范围要广泛,如果不作限制解释,对这条法的条文的理解就不符合立法的愿意。例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里的“父母”仅指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父母,而这里的“子女”仅指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教育的子女。对这条规定只有作限制解释,才符合立法的本意。
  扩充解释,是指对法的规定所作的广于其字面本来含义的解释。
  这种解释所以必要,是因为有的法的条文的内容和含义广于其法的条文的文字表现的内容和含义,为了正确表达立法的原意,就要采取扩充解释。也以婚姻法为例:“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这里,“父母”和“子女”均需要作扩充解释,它们不仅包括亲生的父母与子女,而且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等。
  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虽然是可以使用的两种法的解释方法,但如果使用过当,则容易造成法的规避和破坏法制的结果。因此,使用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的方法,需要慎之又慎,应当严格根据法的内容,在不违背立法原意的条件下使用。 (漳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