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完结婚证后男方给女方的买衣服、钻戒的钱属于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2、男方给女方钱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直接将钱给女方就属于交付了,因此,根据《合同法》186条的规定,男方已不能撤销赠与,也就是说男方不能再要求女方返还该款。
3、而彩礼是于领取结婚证之前给付的,可以说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或说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条件或说义务就是双方结婚,当双方不能结婚时,就是所附条件或说义务不能实现,那么接受赠与的一方,即女方,就有义务返还所接受的赠与财产,因此,彩礼应当返还。而领了结婚证后,男方再给女方金钱,这时一般就不是附条件或说附义务的赠与,而属于变通的赠与,当金钱交付之后,就不能撤销,即不能再要求返还。
没有权利要求返还。
如果结婚后很短的时间内就离婚的话,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有可能会把彩礼返还给你。但是赠送的衣服和戒指则不能返还。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钱属于赠与的性质一般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但是对于戒指在内的“三金”,各地法院的作法是不一致的。如果结婚时间不长的话,我们这边的法院都会判决返还三金,但彩礼在离婚时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
没权,那是赠与,而且是婚后的个人使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