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借款合同纠纷,除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外,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由贷款方所在地,接受货币的债权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民诉法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即给付金钱之债的履行地确定为债权人的住所地。
首先,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如果没有约定的,因为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的范畴,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民间借贷案件中,首先按照约定确定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的,出借方可在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出借人可以选择适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第18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出借人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即出借人的住所地。